支付风控-反洗钱

常见洗钱手法

洗钱的手法

洗钱的步骤首先必须以某种名义储存,然后透过一连串的交易或是转帐,进入合法名义之下,因为各国政府多半针对洗钱行为有所管制,金融机关会将一定金额(通常由法律规定)以上的交易呈报主管机关,为了逃避监视,其中一种手段是将大笔的金钱分开存入数个以他人名义开设的帐户,这些帐户彼此互不相关,之后再透过汇款、开立支票…… 等等方式转入犯罪者的名下,由于每笔交易的金额不大,而且往往还透过跨国方式交易,甚至利用某些国家或地区可以开设保密帐户或公司之便,使查缉困难.

另一 种方式是利用假名设立数个公司,将犯罪所得透过这些公司虚假的交易,例如将不值钱的东西以高价贩售给另一家公司,最后转入犯罪者的名下,表面上看起来正当 合法,实际上只是为了转移金钱所做的假交易,也有人直接将金钱购买美术品、古董、不记名债券等高价商品,转移到犯罪者手上后再伺机脱手换取金钱。

个人洗钱方法

  • 旅行支票

海关会对于通关者携带的现金要求申报,未申报者超过限制者没收,但不会对携带旅行支票者做金额的限制,即对携带的现金有限制,对携带的支票无限制,重点在于无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因为支票被存入银行兑现,最终会回到原发票人的手中。

  • 在赌场以代币间接兑换

在赌场中兑换成代币,再将代币直接交付给洗钱的受益人。再由他去将代币兑换回现金(通常需要 5% 左右的手续费),在外可声称在赌场内赌赢的。这样可以避免透过纸钞上的编号直接追查到洗钱的受益人。常用于各国可将代币兑换回现金的职业赌场。

  • 无记名债券或期货
  • 古董珠宝或具价值收藏品

利用低买高卖的假买卖,将钱以合法的交易方式,洗到目的帐号。此方式亦常用于收贿的收钱方式。或购买具价值的古董珠宝或收藏品,再讹称为自家收藏品在市场上放售,一般会购买没有记号的物品如文物、邮票或历史悠久的名厂乐器。

  • 纸上公司的假买卖
  • 购买保险
    将大笔金额投保,期间亦可不断提升保金,转换保险计划,待一定年数后取回,届时可疑的因素已遭淡化。
  • 基金会
    • 不肖政客,成立基金会,假捐赠给基金会,诱骗企业捐款,再掏空。
    • 企业或财团,利用假捐赠给自己能掌控的基金会,左手搬钱到右手,逃漏所得税。
    • 政客或企业利用赈灾名义募款,可是募到的善款私自挪用,或用各种名目扣住善款于私人户头。
    • 在跨国洗钱活动中,以各地不同慈善名义的基金会中互相转换款额。
  • 跨国多次转汇与结清旧帐户

利用转汇的相关单据有保存期限的漏洞。

  • 直接跨国搬运

利用专机或具有海关免验的身份者,直接把钱搬到外国,常用100美元的纸钞方式运送。

  • 人头帐户

由于最怕黑吃黑,怕人头到银行声称存摺与提款卡与印章丢失,另行申请新的存褶与提款卡并变更印鉴,进行盗领。所以通常用于人头本身所不知的外国开户。

  • 外币活存帐户

使用多次小额存款的方式存入,再到外国提领外币。俗称“蚂蚁搬砖”,常配合“人头帐户”使用。

  • 跨国交易

常见于无实体商品的产业。利用交易金额造假灌水的方式,先透过合法的方式将金钱汇往外国掮客的帐户,再通过外国帐户分钱,分清原本的交易金额、掮客的佣金与原本要洗出去的钱。
或利用各地的商品贸易,例如以过高金额购买普通消费品,将大量款项汇到国外账户,装作用以支付买货款项。反过来亦可将商品高价出售,让国外的洗钱伙伴将款项汇进国内。

  • 地下汇兑

常见于不肖的卖珠宝金饰的银楼。除了非法兑换外币以外,甚至可将现金兑换为外国的无记名与背书的支票,供客户至外国的帐户存入。
跨国企业的资金调度
常见于金融业,银行或保险业等,常以大批的现金纸钞进行跨国搬运。例如以麻绳捆绑、纸箱方式搬运。

  • 百货公司的礼券

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但由于具有不易兑换回现金的特性,故需有一定的人脉,才方便消化礼券。例如转卖给各公司的员工福利机构,将礼券做为其各公司员工的节假日奖金方式发放。就这样把礼券洗到不知情的第三者手中,原礼券持有人则取回接近等值的现金。

  • 人头炒楼

使用人头购买房地产,向承包商或开发商以市价五至七折买入,以现金支付。然后在短期内快速脱手(例如预售屋在交屋前),获利约50%-100%。

  • 假借贷

常用于收贿或贪污。收钱的人持有对方开立的远期兑现的本票或支票。即使被查到这张本票或支票,可声称为借贷关系。等风头过了或 不在其位,没有明显的对价关系时,再把本票或支票转手给第三者,或是扎进银行兑现。或是贪污被抓包的人说要还钱,但开立本票或支票,只要没有兑现就没有真 正的还钱。

  • 伪币或伪钞

将伪币或伪钞,通过多次小金额消费行为,或是利用自动贩卖机找零行为,或是纸钞兑换成硬币的机器。将伪币或伪钞洗成真钱。

企业走私洗钱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走私者将货物走私入境后,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使得走私分子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对外支付货款,于是他们必然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各种渠道将资金洗后出境。从海关侦查部门最新掌握的案件资料中分析得知,走私分子主要采用以下八种渠道将所走私钱款支付出境:

  • 通过“地下钱庄”洗钱

近些年来,在我国广东、福建沿海一带,出现了以赌博、套汇、洗钱为业的“地下钱庄”,他们逐渐成为走私分子洗黑钱的工具。通过侦办走私犯罪案件,侦查人员不难发现走私钱款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出境的情况在不断增多。从查办的走私大案来看,也都涉及了地下钱庄。地下钱庄的存在为走私、骗税、逃汇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捷的外汇来源和犯罪资金的“地下通道”,造成大量资金外流,严重破坏了外汇管理秩序。这些地下钱庄的存在非常隐蔽,多以店铺和住宅为经营窝点,不在市场上公开露面,而是暗中从事非法交易,即通过向走私分子收取非法佣金等相应费用或者采用非法兑汇的方式,将走私所获钱款从其秘密渠道转移出境。在这一系列活动的过程中,都是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完成交易,钱庄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主要依靠双方的“信用”进行,不存在正规的类似金融机构的严格的往来凭证,这在无形中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更有甚者,有的“地下钱庄”的操作方法根本涉及不到外币的流动,换汇人直接将外汇打入换汇人指定的境外帐户,而后境外合伙人欲支付给境内客户的人民币则通过“地下钱庄”代为支付。

  • 进出口抵扣外汇洗钱出境

该种洗钱方式经常发生在既有进口贸易又有出口贸易的企业(包括加工贸易)。当进口货物走私进口后,对于所欠的部分款项由外商从以后该企业出口给该外商的货物价款中予以抵扣,既完成交易。双方价款在相互进出口中得以实现相互支付,规避了外汇管理制度,应缴的进口税款被巧妙地偷逃掉了,致使国家财政收入遭受重大损失。

  • 以运费、保险费等名义支付出境

采取这种洗钱出境的运作方法是,事先需与外方(一般为港、澳、台商)进行勾结,以低于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价格签订虚假进口合同,外方同时提供低额的发票,并规定运费、保险费等由发货方支付(如CIF成交价格),但发货人并不实际承担该笔费用,而将其转给境内收货人;境内的收货人要按照事前签订的虚假合同价格和发票向海关报关并对外付汇,在付汇过程中要将该批货物的运费、保险费直接支付给承运人。这样发货方因收到了并未实际支付的运费、保险费,用来弥补合同价差的损失,收货人低报价格的走私钱款通过一种穿着“合理”外衣的方式而支付出境,承运人应得的费用通过债务转移而未受到任何损失,三方的巧妙配合完成了交易。

  • 通过旅检渠道直接携带出境

走私钱款出境有一种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通过旅检通道将钱款直接携带出境。由于现在出入境旅客量大增,如果没有事先获取的情报,海关在旅检现场对旅客携带外币出境案件的查获机率是非常低的。而走私分子之所以采用这种方法,一方面是缘于该方法简单易行,成本较低,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在法律上对携带外币出境的行为存在规定上的漏洞。依照相关规定,携带外币出境的行为即便被海关查获,也只能由海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依近年海关统计数据分析,在查获的外币走私案件当中,案值逐渐升高,数额甚至达到几十万、上百万美元的也屡见不鲜,案值最大的折合人民币达2000余万元。这些携带出境的大额钱款往往与货物走私有直接关联。

  • 向外企设在境内的办事处、机构支付款项

这是一种风险较小相对安全的“洗钱”方式,具体来说,就是走私分子将应当支付给境外企业的货款转向支付给外企设在境内的办事处或者办事机构(有时以人民币的方式支付)。当境内办事机构在境内得到这笔钱款后,外企就按其数额相应削减其应拨给该办事机构的费用。这种支付方式具有较高的安全隐蔽性,巧妙规避了国家的外汇管制。目前在查获的走私案件中,利用外企办事机构支付走私价款的案例较多。

  • 作为境外企业在境内的投资使用

该种方式就是将走私钱款作为境外企业在境内的投资。走私分子根据外商的要求,将走私钱款直接转到外商在境内企业的某一帐户上即完成,而后该笔资金开始在境内周转流通。

  • 通过“三角”债务关系冲抵

通过“三角债”的关系互相冲抵走私资金,也是相当隐蔽的方法。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在进出口的企业之间,境内外集团公司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经济上的频繁往来,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走私分子利用这种债权与债务之间的联系,通过第三方的支付渠道,互相冲抵走私钱款。

  • 利用证券市场洗钱出境

已查获的案件中,还有利用投资证券市场洗钱出境的。走私分子根据外商的安排在境内以外商的名义购买股票,然后通过正常渠道洗钱出境。